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8年度,65號
TPHM,108,侵上訴,65,2019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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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景榮



選任辯護人 呂明修律師
      林裕洋律師(兼第三審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0日所
為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 年7 月10日所為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65號第二審判決,朱景榮關於刑法第305 條、第310 條第2 項、第315 條之1 第2款部分之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景榮所犯刑法第305 條、第310 條第2 項、第315 條之1 第2 款等罪,係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罪,上訴人對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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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