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093號
TPHM,108,上訴,1093,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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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
38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宇犯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陳○宇自民國104 年10月下旬前之不詳時間起,與其他數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騙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及3 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實施詐騙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一般民眾對於司法機關 偵辦案件流程不熟悉,於接獲自稱司法人員來電聯繫極可能 信以為真並聽從指示配合之心理,推由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 成員負責假冒檢察官、書記官、法院人員、健保局等公務人 員,詐騙不特定人之財物。陳○宇負責該集團在臺招攬取款 車手,分派工作,並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嗣莊竣宇(業經 原審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認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 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確定)、汪○橙(87 年3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其所涉 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少年法庭以105 年度少護字第 342號裁定應予訓誡)均自104年10月下旬起透過陳○宇招攬 而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另陳俊宏(業經原審法院 以106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認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 義詐欺取財罪〈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亦 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協助車手把風及取款後匯款之工作,陳 ○宇、莊竣宇、汪○橙、陳俊宏遂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 成年成員,分別詐騙林○花周○娜等人,得手後由汪○橙 分別插入被害人林○花周○娜之提款卡,以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提領款項(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法及詐騙 所得金額、提領贓款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林○花



周○娜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花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暨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下列認定 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宇(下 稱被告)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 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中坦承不諱,並供稱:其與共犯 分得之30萬元在莊竣宇那裡,但其要交錢給陳俊宏時被騙, 結果其沒有獲得任何好處,還被認為其黑吃黑,被拖到工廠 被打了一頓,其始未於原審認罪等語。經查:莊竣宇、汪○ 橙與陳俊宏共同涉犯附表一編號1至2之犯行,業據證人即共 同正犯莊竣宇(見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卷〈下稱偵卷〉 第31至34、294至297頁,原審訴字卷第262至266頁)、陳俊 宏(見偵卷第10至12、19至20、293 頁)、汪○橙(見偵卷 第39至42頁,原審訴字卷第294至299頁)於偵審中供證明確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花(見偵卷第58至61頁)、證人即 被害人周○娜(見偵卷第62至64頁)分別於警詢指述其等遭 詐騙情節相符,並有莊竣宇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 10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10月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105 年度他字第2779號卷一第7至18頁)、原審法院105年度少護 字第342 號宣示筆錄(見原審訴字卷第285至287頁)附卷可 稽。又證人莊竣宇於偵查中證稱: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04年10月下旬,被告找伊加入 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向被害人取款,被告是車手頭,負責分 配工作,收取車手領到的錢,10月下旬,伊跟汪○橙一起去 找被告,被告問我們說要不要當車手,當時缺錢,我們2 人 都說好,被告負責分配工作,「業務」負責提領錢,「水」 負責匯錢,伊向被害人拿取存摺、印章及現金,汪○橙至自 動櫃員機提領錢,錢拿到後就全部交給被告,大陸機房稱呼 伊的代號為「綠茶」,汪○橙的代號叫「紅茶」,被告的代 號為「小宇」,104 年10月28日向林○花周○娜取得款項 都交給被告,當晚伊陪被告去臺北市某個捷運站,錢都在被 告身上,到場時有像警察的人衝出來,伊就先跑了等語(見 偵卷第294至297頁),其於原審中證稱:是被告找伊擔任詐 騙集團車手,地點在錦州街麥當勞,伊跟被告之間沒有債務 或感情糾紛,伊有因為這兩次當車手而被判刑,伊跟被告在 網路上認識的,當時要賣東西給被告,跟汪○橙一起去錦州 街麥當勞找被告,被告就問我們要不要當車手,伊想一想就 說好,根本沒有找我們當粗工這件事,這是被告自己說的, 被告沒有說他在詐騙集團負責工作為何,我們覺得被告應該 是車手的頭,被告跟伊說詐騙得來的款項要交給他等語(見 原審訴字卷第265、268、270 頁);及證人汪○橙於原審中 證稱:104 年10月下旬經由莊竣宇介紹進入詐騙集團,當時 車手頭是被告,伊加入詐騙集團2、3天後被抓,被告在集團 中的代號為「水」、「小宇」,伊把提領來的錢交給被告、 莊竣宇,案發當天晚上,伊、莊竣宇、被告在臺北某捷運站 ,所有的錢都拿給被告,後來伊就先走了,伊是透過莊竣宇 認識被告,伊跟莊竣宇當時身上都沒有錢,想要賺錢,但不 知道要用什麼方法,莊竣宇就介紹被告給伊認識,莊竣宇說 跟著被告做車手就可以賺錢,有關車手的事情,被告是跟伊 和莊竣宇一起說的,印象中,伊提款後,交2 次錢給被告, 伊跟莊竣宇一起交錢,被告沒有跟我們說過做粗工這件事, 伊的代號是紅茶,莊竣宇代號是綠茶,被告代號是小宇,代 號是詐騙集團說的等語(見原審訴字第293至299頁),其等 均一致證稱係被告招攬其等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其等將 自被害人處取得之詐騙款項,亦均交付予被告等節,並無歧 異,參以莊竣宇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4年10月2 6日起至104年10月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卷一第7 至 18頁),與莊竣宇、汪○橙及被告有關連部分,觀諸附表二 內容可知詐騙集團稱呼莊竣宇綠茶、汪○橙代號為紅茶, 被告代號為小宇,被告、莊竣宇、汪○橙以公司作為詐騙集 團代號,渠等彼此電話聯繫時,亦以上開代號相稱,莊竣宇



並向機房人員稱小宇為其上頭(詳附表二編號1),104年10 月28日12時許,莊竣宇林○花行騙前,還詢問被告是否一 起前去(詳附表二編號10),於同日15時25分,莊竣宇向機 房人員稱在等被告過來,機房人員表示被告來,東西馬上交 給被告(詳附表二編號19),益徵莊竣宇、汪○橙前開證述 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可以採信,被告確為其等所指證 之車手頭,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前 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附表一各編號犯罪 事實,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1款、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罪、刑法第339 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財罪。被告與莊竣宇、汪○橙、陳俊宏及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應有多人,且分工細密,惟自該詐欺集團成員打電話行 騙開始,至車手冒充公務員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帳戶存摺 及提款卡等財物,進而前往自動櫃員機提款,該詐欺集團 各成員對於被害人所為各階段行為,雖符合數個犯罪構成 要件,惟均係在渠等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 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 1、2所為,分別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 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被告與莊竣宇、汪○橙分別提領林○花周○娜名下銀行 帳戶內款項之行為,分別均係於密接的時地而為,手法相 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均應分別論以接續犯。
(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分別與莊竣宇、汪○橙 、陳俊宏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2 所示各罪間,時間不同、被害人相 異,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一所 示犯行,被告雖係與汪○橙共同實施犯罪,汪O橙為87年



3 月生,其於行為時係17歲未滿18歲之少年,然因莊竣宇 係與汪○橙共同犯案,被告於本案主要係透過莊竣宇聯繫 ,且汪○橙參與詐騙犯行僅有104 年10月26日至同月28日 ,不過短短數日,被告對於汪○橙尚未滿18歲乙節應無知 悉,此外卷內復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知悉其為少年,仍有 與其共同實施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依上說明,被告此 部分犯行尚無從逕依上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三、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
原審認被告所犯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被告對於前揭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 取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等犯行,於本院 坦承認罪,是其犯罪後態度核與原審量酌其刑時之情狀不同 ,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容有未合;(二)共犯汪○橙已依和 解內容於105年10月8日給付告訴人林○花20萬元、於105 年 10 月13日給付被害人周○娜3萬元,有原審法院少年法庭以 105年度少護字第342號宣示筆錄復卷可稽(見原審訴字卷第 285至287頁),經原審受命法官蓋章核閱,原審就此未予審 酌,逕就上開已返還被害人部分仍為沒收之諭知,亦有未合 (詳後述)。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經審酌其犯後已 知悔悟,其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案發時不循正當管道賺錢,為牟取不法暴利,加入 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等工作,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 識,不熟悉公務流程,及對於公權力、公務員之信賴,夥同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除對公務機關 之威信造成損害非輕,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一定程度之 財產損害,更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 於本院坦承認罪之犯後態度及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兼衡被 告為高職肄業、未婚與家人同住、入監前擔任廚師工作之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 105 年6 月22日修正、增訂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生 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蓋因此次修正已 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不具刑罰本質,自無庸為新 舊法比較。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訂



有明文。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 項固各有明文。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 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 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二人以 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 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 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 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 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所謂各人「所分 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 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合理之 依據以認定之。查被告負責詐騙集團在臺招攬取款車手, 分派工作,並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就附表一編號1、2所 示詐騙金額之去向,被告於本院中供稱:伊一塊錢都沒有 拿到,原本75萬元,伊和莊竣宇、汪○橙總共可以拿28萬 ,結果汪○橙拿走30萬之後,變成伊沒有錢拿;其餘款項 伊交給陳俊宏,伊要交錢給陳俊宏時有3 個假的警察衝出 來,陳俊宏叫伊趕快把錢給他,那時伊背著LV的包包,整 個給陳俊宏,他就跑掉了,警察就追著陳俊宏,而伊跟大 陸那邊說陳俊宏被警察抓了,大陸那邊說陳俊宏並沒有被 抓,還說伊沒有把錢給他們,事發之後他們還來跟其拿錢 ,原本75萬,其當車手,和莊竣宇、汪○橙總共可以拿28 萬,結果汪○橙拿走30萬之後,變成其沒有拿到錢等語( 見本院卷第236至237頁),是被告所供附表一編號1、2所 詐得款項因分別經汪○橙、陳俊宏取走,已非其所能支配 ,其未因本案取得報酬,且依卷存事證,並無其他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現實取得該75萬元,揆諸前揭說明,尚無從認 定被告因本件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依法自無從予以諭 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且查,汪○橙已依和解內容於 105 年10月8日給付告訴人林○花20萬元、於105年10月13日給 付被害人周○娜3萬元,有原審法院少年法庭以105年度少 護字第342號宣示筆錄復卷可稽(見原審訴字卷第285至28 7頁),且被害人於108年5月9日本院中陳稱:汪○橙有跟 伊和解,他每個月還伊5千元,目前還欠7萬元,後來我們 有跟庭上說少了15萬沒有算到,合作金庫領了15萬,中國 信託銀行的領了6萬,總共21萬等語(見本院卷第184至18 5 頁),告訴人林○花於108年7月18日本院中陳稱:汪○



橙有跟伊和解,一個月還1 萬元,他很準時,每個月12日 都會匯到我戶頭,尚餘7萬元至明年2月始全部到期等語( 見本院卷第231至232頁),亦見汪○橙係實際取得犯罪所 得而返還予被害人,應可認被告所辯屬實,故就被告部分 ,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 │ 犯 罪 時 間 │ 詐 騙 方 法 │ 詐騙金額 │ 主 文 │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
│1 │告訴人 │104 年10月28日│林○花於104 年10月28日11時許,在│54萬元 │陳○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林○花 │ │其位於臺北市○○區○○街之住處接│ │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 │ │ │獲詐騙集團來電佯稱:來電者為健保│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局人員,因林○花健保卡在臺大醫院│ │捌月。 │
│ │ │ │及長庚醫院使用2 次,共領取6 萬多│ │ │
│ │ │ │元藥品違規使用,經林○花表示並無│ │ │
│ │ │ │此情況,該人復告知可能係個資遭冒│ │ │
│ │ │ │用,需依指示撥打165 報案,後電話│ │ │
│ │ │ │轉至一自稱為辦案單位劉先生之人佯│ │ │
│ │ │ │稱:因個資遭盜用,盜用者涉嫌槍擊│ │ │
│ │ │ │、殺人案件,現已死亡,惟因案件偵│ │ │
│ │ │ │查不公開,不可將案情告知他人云云│ │ │
│ │ │ │,後將電話轉給自稱為臺中法院檢察│ │ │
│ │ │ │官之人佯稱:為釐清案情,須交付名│ │ │
│ │ │ │下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供監管│ │ │
│ │ │ │,並需準備30萬元保證金,始能確保│ │ │
│ │ │ │銀行帳戶不被凍結云云,致林○花陷│ │ │
│ │ │ │於錯誤,於104 年10月28日13時17分│ │ │
│ │ │ │許,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 │ │
│ │ │ │號臺灣銀行○○分行領取現金30萬元│ │ │
│ │ │ │,將現金30萬元及郵局、臺灣銀行、│ │ │
│ │ │ │聯邦銀行存摺及金融卡交予自稱為臺│ │ │
│ │ │ │中地方法院人員之莊竣宇莊峻宇、│ │ │
│ │ │ │汪○橙再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即自動櫃│ │ │
│ │ │ │員機,插入林○花交付之提款卡,接│ │ │
│ │ │ │續提領24萬元。莊竣宇將前開款項交│ │ │
│ │ │ │予陳○宇後,陳○宇再與陳俊宏相約│ │ │
│ │ │ │於當日19時許在臺北市南京東路某捷│ │ │
│ │ │ │運站外面交付贓款,因遭警察發現,│ │ │
│ │ │ │陳俊宏取得贓款即逃逸。 │ │ │
├──┼────┼───────┼────────────────┼─────┼──────────┤
│2 │被害人 │104 年10月28日│周○娜於104 年10月28日11時30分許│21萬元(起│陳○宇犯三人以上共同│
│ │周○娜 │11時30分許 │,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訴書漏載15│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 │ │ │之住處內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萬元部分,│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因周○娜之健保卡在醫院遭人盜用│應予更正)│陸月。 │
│ │ │ │,需監管帳戶云云,致周○娜陷於錯│ │ │
│ │ │ │誤,於104 年10月28日16時30分許,│ │ │
│ │ │ │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 │ │




│ │ │ │號對面之公園人行道上交付中國信託│ │ │
│ │ │ │銀行存摺、郵局存摺、臺灣銀行存摺│ │ │
│ │ │ │、永豐銀行存摺、合作金庫存摺共6 │ │ │
│ │ │ │本及、印章共4 顆、上述帳戶之提款│ │ │
│ │ │ │卡5 張予莊竣宇、汪○橙,渠等再使│ │ │
│ │ │ │用自動櫃員機,插入周○娜交付之提│ │ │
│ │ │ │款卡,接續提領中國信託銀行之6 萬│ │ │
│ │ │ │元、合作金庫之15萬元(起訴書漏載│ │ │
│ │ │ │,應予補正)。莊竣宇將前開款項交│ │ │
│ │ │ │予陳○宇後,陳○宇再與陳俊宏相約│ │ │
│ │ │ │於當日19時許,在臺北市南京東路某│ │ │
│ │ │ │捷運站外面交付贓款,因遭警察發現│ │ │
│ │ │ │,陳俊宏取得贓款即逃逸。 │ │ │
└──┴────┴───────┴────────────────┴─────┴──────────┘

附表二:
┌──┬──────┬───────────────────────┬──────┐
│編號│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基地台位置 │
│ │ │ │ │
│ │ │ │ │
├──┼──────┼───────────────────────┼──────┤
│ 1 │104 年10月26│莊竣宇:喂! │(3G)新北市│
│ │日11時50分01│機房甲男:打你們手機怎麼沒接? │○○區○○里│
│ │秒 │莊竣宇:有嗎有嗎?沒響耶。 │○○街0 號12│
│ │ │機房甲男:你小宇嘛? │樓閣樓 │
│ │ │莊竣宇:對,我小宇。 │ │
│ │ │機房甲男:我跟你講,那個紅茶等一下要出去了。 │ │
│ │ │莊竣宇哈囉!歹勢!你說的那個小宇,應該是我上│ │
│ │ │ 頭那個!我是綠茶啦。 │ │
│ │ │機房甲男:喔你是綠茶,好好。 │ │
│ │ │莊竣宇:小宇應該是在睡覺啦!他好像人不太舒服。│ │
│ │ │機房甲男:好,沒關係,你等我們公司電話,你就在│ │
│ │ │ 附近等我們公司電話。 │ │
│ │ │莊竣宇:OK!OK! │ │
├──┼──────┼───────────────────────┼──────┤
│ 2 │104 年10月26│機房甲男:喂!你跟紅茶在一起嗎? │(3G)新北市│
│ │日12時11分52│莊竣宇:喔!對對對對對。 │○○區○○里│
│ │秒 │機房甲男:我問你喔,你們人在那裡? │○○街0 號12│
│ │ │莊竣宇:現在在車上。 │樓閣樓 │
│ │ │機房甲男:現在在車上。 │ │




│ │ │莊竣宇:嗯!對。 │ │
│ │ │機房甲男:啊早上的時候,不是叫你們上去台北嗎?│ │
│ │ │莊竣宇:對啊!我們現在在台北啊。 │ │
│ │ │機房甲男:啊公司。 │ │
│ │ │莊竣宇:有,他有打電話過來了。 │ │
│ │ │機房甲男:對對對,公司怎麼說你們沒有錢上去。 │ │
│ │ │莊竣宇:因為我們昨天有問小宇,小宇跟我們說,我│ │
│ │ │ 們可以用騎車的,然後公司突然叫我們坐車│ │
│ │ │ 去士林。 │ │
├──┼──────┼───────────────────────┼──────┤
│3 │104 年10月26│機房甲男:現在又改去士林了是嗎? │(3G)新北市│
│ │日12時11分52│莊竣宇:耶對,他叫我們坐車去士林。可是我跟小宇│○○區○○里│
│ │秒 │ 講說,我們身上都沒現金,然後他叫我們坐│○○街0 號12│
│ │ │ 了等,到時候電話來再跟他們談論。 │樓閣樓 │
│ │ │機房甲男:你們有辦法騎去士林附近停著嗎? │ │
│ │ │莊竣宇:有,有辦法。 │ │
│ │ │機房甲男:有辦法騎去士林附近嘛!那這個方面我會│ │
│ │ │ 跟小宇再談論啦!看看我會叫小宇先拿給│ │
│ │ │ 你們,小宇有在你們旁邊嗎? │ │
│ │ │莊竣宇:沒有,他還在桃園。 │ │
│ │ │機房甲男:那沒有關係,你們先騎車過去士林,就是│ │
│ │ │ 他們跟你講的那個點,啊然後你們車子不│ │
│ │ │ 要離那個點太近,就在附近等就好了。 │ │
│ │ │莊竣宇:我知道。 │ │
│ │ │機房甲男:好好好,我等一下打給你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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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 年10月26│莊竣宇:你人在桃園還在台北啊? │(3G)臺北市│
│ │日14時36分39│陳○宇:你在那? │○○區○○○│
│ │秒 │莊竣宇:現在在士林啊。 │路00巷0 號5 │
│ │ │陳○宇:啊你用完了嗎? │樓屋頂 │
│ │ │莊竣宇:他現在叫紅茶進去咩! │ │
│ │ │陳○宇:他叫紅茶去? │ │
│ │ │莊竣宇:去那個銀行裡面。 │ │
│ │ │陳○宇:講電話耶,現在在講電話! │ │
│ │ │莊竣宇:我等一下打給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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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 年10月26│莊竣宇:喂!你回一下我那個訊息耶。 │(3G)臺北市│
│ │日15時10分28│陳○宇:靠北,我就剛跟你講,我手機被停話了。 │○○區○○○│
│ │秒 │莊竣宇:真的假的? │路○段000-00│
│ │ │陳○宇:對啦!你直接電話講啦。 │0 號14樓屋頂│




│ │ │莊竣宇:啊我朋友那個怎樣辨?他那一本呢?他那台│ │
│ │ │ 車? │ │
│ │ │陳○宇:什麼意思啊? │ │
│ │ │莊竣宇:昨天講的那個啊,我朋友不是要過戶?啊就│ │
│ │ │ 沒去辦,現在人家約他當面談,就蘆洲那個│ │
│ │ │ 。 │ │
│ │ │陳○宇:這個我再處理,啊你們那邊怎麼樣? │ │
│ │ │莊竣宇:我們這邊都很順利,是公司那邊出問題。 │ │
│ │ │陳○宇:公司那邊出問題? │ │
│ │ │莊竣宇:不是要辦那個過戶的手續,不是要那個印章│ │
│ │ │ ,啊就印章的人跟那個,我朋友拿錯印章了│ │
│ │ │ ,就是這樣辦不成 │ │
│ │ │陳○宇:領不到就對了。 │ │
│ │ │莊竣宇:對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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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 年10月26│陳○宇:啊人有跟你們去嗎? │(3G)臺北市│
│ │日15時10分28│莊竣宇:我們2 個一直跑這樣而已啊。 │○○區○○○│
│ │秒 │陳○宇:公司的人跟你們去。 │路○段000-00│
│ │ │莊竣宇:他沒說耶。 │0 號14樓屋頂│
│ │ │陳○宇:啊你們拿麼什麼東西去領? │ │
│ │ │莊竣宇:那個,本子。 │ │
│ │ │陳○宇:啊結果印章拿錯了? │ │
│ │ │莊竣宇:對啊。 │ │
│ │ │陳○宇:他們給你錯的? │ │
│ │ │莊竣宇:對啊。 │ │
│ │ │陳○宇:啊現在他們要怎麼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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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 年10月28│莊竣宇:我現在跟紅茶在一起,等一下就行動。 │(3G)新北市│
│ │日9 時39分50│機房丙男:你等電話就對了。 │○○區○○里│
│ │秒 │ │○○街0 號12│
│ │ │ │樓閣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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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 年10月28│機房甲女:喂! │(3G)新北市│
│ │日11時13分48│莊竣宇:喂!哈囉! │○○區○○里│
│ │秒 │機房甲女:嘿!怎麼了? │○○街0 號12│
│ │ │莊竣宇:想問一下,我跟紅茶是繼續等嗎? │樓閣樓 │
│ │ │機房甲女:你等一下。(背景聲,B 女:外面打來說│ │
│ │ │繼續嗎?C男:要換班的)還沒下班。 │ │
│ │ │莊竣宇:嗯。 │ │
│ │ │機房甲女:好,0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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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 年10月28│莊竣宇:喂! │(3G)新北市│
│ │日11時59分27│機房甲女:喂!T達喔? │○○區○○里│
│ │秒 │莊竣宇:對。 │○○街000 號│
│ │ │機房甲女:記一下地址。 │11 樓樓頂 │
│ │ │莊竣宇:好。 │ │
│ │ │機房甲女:○○區。 │ │
│ │ │莊竣宇:○○區。 │ │
│ │ │機房甲女:○○街000巷。 │ │
│ │ │莊竣宇:000巷。 │ │
│ │ │機房甲女:00號3樓。 │ │
│ │ │莊竣宇:嘿。 │ │
│ │ │機房甲女:你念1次給我聽。 │ │
│ │ │莊竣宇:○○區○○街000巷00號3樓。 │ │
│ │ │機房甲女:嘿!那你們的牌子名字? │ │
│ │ │莊竣宇:有一個什麼名字? │ │
│ │ │機房甲女:牌子是你們去款,你們沒有牌子是不是?│ │
│ │ │莊竣宇:沒有沒有。 │ │
│ │ │機房甲女:那要叫什麼名字?你們之前是用什麼名字│ │
│ │ │ ,吳念環喔?(背景聲,男:華啦!) │ │
│ │ │莊竣宇吳念華。 │ │
│ │ │機房甲女:唸書的念喔? │ │
│ │ │莊竣宇:對,啊中華的華。 │ │
│ │ │機房甲女:好,那你們現在直接過去○○區○○街。│ │
│ │ │莊竣宇:好。 │ │
│ │ │機房甲女:我等一下再打電話問你大約多久到。 │ │
│ │ │莊竣宇:耶!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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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4 年10月28│莊竣宇:喂。 │(3G)新北市│
│ │日12時01分47│陳○宇:怎樣? │○○區○○路│
│ │秒 │莊竣宇:你要一起去嗎? │000 號5 樓樓│
│ │ │陳○宇:一起去? │頂 │
│ │ │莊竣宇:公司打來了。 │ │
│ │ │陳○宇:公司? │ │
│ │ │莊竣宇:嘿啊。 │ │
│ │ │陳○宇:還說什麼? │ │
│ │ │莊竣宇:啥? │ │
│ │ │陳○宇:微信!微信!(掛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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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4 年10月28│機房丙男:喂!嘿! │(3G)臺北市│




│ │日13時28分39│莊竣宇:喂!我綠茶,對對對,我想問一下客人是男│○○區○○路│
│ │秒 │生還女生? │○段000 號8 │
│ │ │機房丙男:啥? │樓 │
│ │ │莊竣宇:客人是男生還女生? │ │
│ │ │機房丙男:女的女的,60歲,60歲。 │ │
│ │ │莊竣宇:深藍色衣服、白色褲子、背1 個寶藍色包包│ │
│ │ │ ? │ │
│ │ │機房丙男:對,有看到嗎? │ │
│ │ │莊竣宇:她走出來了,我剛好要走進去的時候,她剛│ │
│ │ │好走出來了 │ │
│ │ │機房丙男:啊她有沒有什麼異狀? │ │
│ │ │莊竣宇:她嗎?她看起來蠻緊張的,走還蠻快的。 │ │
│ │ │機房丙男:對啊!她當然很緊張啊。 │ │
│ │ │莊竣宇:對對對,啊走蠻快的。她現在往對面一直走│ │
│ │ │ 一直走。 │ │
│ │ │機房丙男:往那裡? │ │
│ │ │莊竣宇:有點小跑步往對面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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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4 年10月28│機房丙男:還用小跑步的喔! │(3G)臺北市│
│ │日13時28分39│莊竣宇:有一點點。 │○○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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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