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緝字,108年度,2號
TPHM,108,上更一緝,2,2019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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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緝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金卿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金卿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金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6條第2項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 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4月9日裁定羈押 ,於108年7月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8年9月8日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8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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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