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108年度,23號
TPHM,108,上更一,23,2019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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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翊綸



選任辯護人 吳誌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伯笙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證瑋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翊綸吳伯笙邱證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羅翊綸吳伯笙邱證瑋等人因涉犯殺人等罪嫌,前經 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又為最輕 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4月3日裁定羈押。嗣於 108年6月26日裁定自108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迄今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等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 ,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3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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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