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丞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之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應為「中華民國108年7月17 日」,經誤載為「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應予更正。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