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514號
KSDV,89,重訴,514,200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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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龍鴻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永井造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起訴狀附屬文書之繕本一件。
二、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如有變更,變更前後均須申請)。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現在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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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鴻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井造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