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龍鴻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永井造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起訴狀附屬文書之繕本一件。
二、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如有變更,變更前後均須申請)。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現在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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