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47號
TPHM,107,附民,447,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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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陳彥龍

被   告 陳家田

      彭宇軒
一、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906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彭宇軒雖於民國107 年11月14
  日撤回上開案件之刑事上訴而告確定,然其與被告陳家田
  該案經原審判決認定之共犯,依法原告本得對被告及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共同行為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8年
  附字第63號判例參照),先予敘明。
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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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