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陳彥龍
被 告 陳家田
彭宇軒
一、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906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彭宇軒雖於民國107 年11月14
日撤回上開案件之刑事上訴而告確定,然其與被告陳家田係
該案經原審判決認定之共犯,依法原告本得對被告及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共同行為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8年
附字第63號判例參照),先予敘明。
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