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908號
TPHM,107,聲,3908,20190808,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08號
聲明人 孫賜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908
號),聲明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已確定之裁判,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上訴或抗告)聲 明不服。查本件聲明人孫賜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以107 年 度聲字第39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聲明人不服 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於同年3 月20日,以108 年度台抗 字第332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書及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憑。本件依法已不得聲明不服,是聲明人具狀 聲明再抗告,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