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更一字,107年度,7號
TPHM,107,原上更一,7,20190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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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世權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佳男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李安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成洧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琮富



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
      閻道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柏璁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成洧廖世權沈琮富蔡佳男李柏璁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成洧廖世權沈琮富蔡佳男李柏璁涉犯殺人罪 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五人業經原審判決就殺人部分 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18年,殺人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 年 至9年,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 判,裁定自民國107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8年2 月 2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自108 年4 月28日起第二次延 長羈押2 月,自108 年6 月28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在案。二、訊據被告林成洧沈琮富蔡佳男李柏璁均供承有傷害被 害人廖傑民或廖仁豪之行為,被告廖世權則否認涉案,惟經 本院於108 年8 月20日訊問被告等,認依原審及本院調查證 據結果,足認被告林成洧廖世權沈琮富蔡佳男、李柏 璁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林成洧廖世權沈琮富蔡佳男、李 柏璁等業經本院判決就殺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17年8 月、殺人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至8 年2 月,衡諸 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所肇重大傷亡結果,均推稱「我 就動手打一下」、「只想教訓他」、「只有攻擊腳部」、「 搥胸口一下」等詞,不無避重就輕之跡,渠等既受重刑之諭 知,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仍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等人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 順利進行,堪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參酌本案情節,並 審酌羈押限制被告等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非 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8 年8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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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