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27號
ULDV,108,訴,427,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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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施昌基 
      施王淑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王坤章 
      王啟文 
      王文福 
      王炎墩 
      王重孝 
      王志明 
      王志源 
      王志溢 
      王龍  
      王春夏 
      王水能 
      王清輝 
      王秉紳即王水成

      王永富 
      王正雄 
      王明朗 
      吳亮杰 
      吳宜庭即吳忠旺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欣諭 
被   告 林春妹 
      王茂久 
      王茂炎 
      王茂陵 
      王茂昌 
      王信宏 
      王信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08 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已記明108年8月14日調解筆錄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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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