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03號
ULDV,108,訴,403,20190820,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馬武督赤柯山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培真 



訴訟代理人 鄭貴子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雲林縣支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 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1/1頁


參考資料
馬武督赤柯山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