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4號
ULDV,108,訴,364,2019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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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台灣優耐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 臺幣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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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優耐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