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楊芳欣
被 上訴人 張聰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