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蘇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455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445 地號土地」;附表一編號2「455-1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445-1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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