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王森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邱玉英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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