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307號
ULDV,108,繼,307,20190802,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許羿泓 
      許晏志 
      許曼君 
      許琂玲 
      許世芳 
      許木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許征虎(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鄉○○村○○路○000 號),於108 年6 月16日死亡,並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