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許羿泓
許晏志
許曼君
許琂玲
許世芳
許木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許征虎(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鄉○○村○○路○000 號),於108 年6 月16日死亡,並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