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52號
ULDV,108,消債更,52,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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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意珺 

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請敘明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每月平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佐證。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 新臺幣(下同)17,903元,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之2 條第1 項規定基準14,866元,請聲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每月確有 相關費用之支出。
㈢聲請人陳明受扶養人許志維之父已死亡,請提出聲請人前夫許 璟茂之除戶謄本。
㈣聲請人陳明受扶養人有許誌維、黃金滿、陳雪玉3 人,請敘明 其等目前工作、收入情形為何?是否確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並提出黃金滿、陳雪玉之戶籍資料及相關資料佐證。㈤提出受扶養人許誌維、黃金滿、陳雪玉等人之106 及107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㈥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身分向保險公司投保任何 保單?如有,有無保單質借?保單借款金額為何?現有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㈦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家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㈧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許誌維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 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 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6 年7 月2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㈨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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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