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490號
KSDV,89,重訴,490,200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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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高雄縣阿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村山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安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信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梁 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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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