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8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彭正富
周怡君
一、債務人彭正富、周怡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162,176 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2%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彭正富應向債權人給付21,251元,及自98年3 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 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4 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彭正富、周怡君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