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1號原 告 黃東岳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被 告 王存富 兼下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清吉 蔡政峰 劉財富 劉秀珠 劉清男 劉楊夏子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素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俊彥 被 告 劉敏雄 劉貴美 劉恩廷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烈 被 告 劉明義 劉明和 劉素玲 朱淑賢 劉宥霆 上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被 告 劉俊彥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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