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21號
ULDV,107,訴,521,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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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   告 黃東岳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王存富 
兼下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清吉 
      蔡政峰 
      劉財富 

      劉秀珠 


      劉清男 
      劉楊夏子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素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俊彥 
被   告 劉敏雄 

      劉貴美 
      劉恩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烈 
被   告 劉明義 
      劉明和 

      劉素玲 
      朱淑賢 
      劉宥霆 
上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劉俊彥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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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