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宇 被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羅士閔 楊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遲給付工程款之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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