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萬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萬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孫萬騰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移 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801786600 號)核淮假 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 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