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40號
ULDM,108,聲,740,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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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松博
      (原名:王漢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松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松博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801779140 號)核淮假 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 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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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