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24號
ULDM,108,單聲沒,124,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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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安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466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緩字第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存摺(戶名:林安順)壹本,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安順因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466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存摺1 本,係供被告林安 順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此有扣押物品清單1 份在卷 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安順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 年5 月28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46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2426號駁回再 議而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6 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 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紙在卷可考。而本案扣 案之存摺1 本(戶名:林安順、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係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林安順於警詢中陳述在卷(警卷第 3 頁),另亦曾為被告使用匯交經營六合彩賭博款項與上游 組頭蔡育銘,有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747 號搜索票、雲林縣 警察局臺西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存摺 帳戶交易明細一覽表、扣案物照片1 張附卷可稽,是上開扣 案物屬供被告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堪以認定。是本件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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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