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六交簡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潮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7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潮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前段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酒醉駕車之 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速 偵字第762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16日緩起 訴處分期滿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稽,被告更當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 不良影響,且超量飲酒將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 降低,此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 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眾用路人之 安全,再度為本案酒後駕車行駛於道路之犯行,法治觀念薄 弱,實在不可取;衡以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測得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一定危害之 犯罪情節,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 為幸未造成他人傷亡,暨其職業為板模工,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刑 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 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717號
被 告 吳潮洲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潮州於民國108 年7 月6 日上午9 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 某工地內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料,明知其已達不能安 全駕駛之程度,仍於同日上午11時許,自上開飲酒處所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駛於道路。嗣於該日上午 11時8 分許,行經雲林縣○○鄉○道○號公路北向247.1 公 里處時,因載運板模工具未依規定覆蓋、捆紮為警攔檢,於 同日上午11時13分許,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值達每公升0. 5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潮州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檢察官 廖志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亦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