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柏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08 年6 月27日107 年度訴字第11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柏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 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2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趙柏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於108 年 7 月5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 訴,但未於刑事聲明上訴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