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45號
MLDA,108,交,45,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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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5號
原   告 胡國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
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
│  │元。                     │
├──┼───────────────────────┤
│ 2 │本件原告係因交通違規事件,經處分機關裁處罰鍰3,│
│  │000 元,惟原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 款│
│  │之規定,處罰機關應為公路主管機關即交通事件裁決│
│  │所,並非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  │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所檢附之函文亦非行政│
│  │訴訟法第237 之1 條第1 項所稱之交通裁決書,應於│
│  │起訴狀正確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並提出│
│  │原處分影本為證據。              │
├──┼───────────────────────┤
│3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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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