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水旺
莊清雲
鄧茂田
莊春吉
戴水土
楊柿
陳清敦
陳慶鎮
陳英華
陳文塗
洪張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 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 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8,8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35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 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