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94號
MLDV,108,補,994,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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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劉永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寶等4 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南庄鄉四灣段327 、687 、688 、688-1 、689 、69
  0 、690-1 、695 、696 、699-8 、699-12地號土地之最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
  索引。
二、被告陳阿寶張永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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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