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92號
MLDV,108,補,992,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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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   告 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
  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面
  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即分算各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
  如無法陳報,則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系爭土地、同段175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三、因被告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
  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
  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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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