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89號
MLDV,108,補,989,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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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杜博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國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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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