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84號
MLDV,108,補,984,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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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黃明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順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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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