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81號
MLDV,108,補,981,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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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建順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丕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林何寶玉
      何寶珠 
      何寶彩 

      何榮輝 
      何榮富 
      何美燕 
      何佩臻 
      張丁來 
      張丁權 
      張素珍 
      賴哥進 
      賴延彰 
      賴信宏 
      賴美燕 
      賴美琴 
      賴仁喜 
      蔡賴蕊 
      陳賴阿圓
      賴有里 
      周文長 
      周文明 
      林周絨 
      周秀微 
      詹金土 
      詹金益 
      張詹敏 
      詹益珠 
      張俊雄 
      張俊男 
      張心慧 
      張淑娟 
      賴慶耀 
      賴秋梅 
      賴祈元 
      賴祥荃即賴祈良

      周張阿完
      周國聰 
      周曉婷 
      高鵬程 
      高國平 
      高金滿 
      高玉蘭 
      張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34,788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
  ○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 元×面積11
  6.0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合計1565/1625 =234,788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二、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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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順鍊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