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7號
MLDV,108,補,957,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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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徐清煥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清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徐清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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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