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23號
MLDV,108,補,923,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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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袁玉麟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竑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
二、被告吳竑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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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