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水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22號
MLDV,108,補,922,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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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廖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秀丹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許秀丹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
  更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及住居所,並依其人數將起訴
  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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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