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04號
MLDV,108,補,904,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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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苗柏建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足成建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45,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
二、原告之商業登記資料、被告足成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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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足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