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郭豐釗
郭豐輝
郭豐墩
郭豐麟
郭貴蘭
郭豐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猷錦等5 人間請求增減租金申請調解事件
,施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申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具體表明調解聲明
請求增加之租金為何)。
二、陳報相對人等承租苗栗縣○○市○○段000 ○000 ○000 地
號土地係定期或不定期租賃,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
三、相對人楊猷錦、林昭興、連勝彥、張一凡、彭煥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