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減土地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97號
MLDV,108,補,897,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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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郭豐釗 
      郭豐輝 
      郭豐墩 

      郭豐麟 

      郭貴蘭 

      郭豐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猷錦等5 人間請求增減租金申請調解事件
,施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申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具體表明調解聲明
  請求增加之租金為何)。
二、陳報相對人等承租苗栗縣○○市○○段000 ○000 ○000 地
  號土地係定期或不定期租賃,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
三、相對人楊猷錦林昭興連勝彥、張一凡、彭煥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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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