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黃克成
黃明雄
黃周罔市
黃幸夫
黃門南
黃葉梅英
黃志忠
黃志彬
彭克文
劉彭金
彭阿桂
彭建智
楊桃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 黃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珍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
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
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起訴狀所載之原告黃門南、黃志彬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名稱
不符,請確認後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