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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58號
MLDV,108,補,858,2019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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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黃克成 
      黃明雄 
      黃周罔市

      黃幸夫 

      黃門南 
      黃葉梅英

      黃志忠 

      黃志彬 

      彭克文 

      劉彭金 

      彭阿桂 

      彭建智 
      楊桃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  黃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珍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
  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
  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起訴狀所載之原告黃門南黃志彬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名稱
  不符,請確認後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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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