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45號
MLDV,108,補,845,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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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簡鴻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順忠等2 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
  並陳報系爭建物之價值。
二、被告唐順忠劉煜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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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