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19號
MLDV,108,補,819,2019080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劉富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富忠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如無
  法陳報,則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