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金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長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2302、
240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
二、被告黃長勇、黃紹政即前開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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