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15號
MLDV,108,補,815,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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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金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長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2302、
  240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
二、被告黃長勇黃紹政即前開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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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