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15號
MLDV,108,補,1015,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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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莊智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紹煥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里○段○
  ○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周紹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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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