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莊智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紹煥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里○段○
○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周紹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