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恩(即林政文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8,3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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