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香玉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二、被繼承人林香玉、林麗文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依
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林文彥、林展宏、林嶽宏、林旭宏、林陳月鑾、林章榮
、林美蓮、林嬌娥、林章聖、林美賢、林章國、林香炎、林
茂汀、林永昌、林永鑫、林永偉、林永泰、林麟宏、林麒宏
、林福星、胡林翠松、郭林昭蘭、林美蘭、林惠蘭、林素蘭
、黃香蘭、林保成、林仁敏、陳姿之、林靜伶、袁林瑞蓮、
林碧蓮、林福俊、林峻弘、林政宏、林權宏之最新戶籍謄本
。
四、倘第二項或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
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