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03號
MLDV,108,補,1003,2019081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香玉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二、被繼承人林香玉、林麗文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依
  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林文彥林展宏林嶽宏林旭宏林陳月鑾林章榮
  、林美蓮林嬌娥林章聖林美賢林章國林香炎、林
  茂汀、林永昌林永鑫林永偉林永泰林麟宏林麒宏
  、林福星胡林翠松郭林昭蘭、林美蘭、林惠蘭、林素蘭
  、黃香蘭林保成林仁敏、陳姿之、林靜伶袁林瑞蓮
  林碧蓮林福俊林峻弘林政宏林權宏之最新戶籍謄本
  。
四、倘第二項或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
  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