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38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佳彬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第二項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
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
同者,應一同起訴或被訴,民法第1151條、第828 條第3 項
、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民法
第244 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
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
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
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聲請所調取之本件分割繼承登記所依據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顯示被繼承人為賴天送(賴武男之父)
,而非賴武男,且原告並未對被繼承人賴天送之全體繼承人
起訴。本件既係就被繼承人賴天送之遺產為分割,且有被告
以外之繼承人,則原告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補正
記載完整當事人、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補
提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又查本件分割繼承登記係將被繼承人賴天送之不動產協議分
割由被告賴張月英(被繼承人賴天送長男賴武男之配偶)、
訴外人賴武光(被繼承人賴天送之次男)、訴外人賴武政(
被繼承人賴天送之三男)、訴外人賴恭耀(被繼承人賴天送
之四男)共有,原告主張此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內容有害及原
告對被告賴佳彬之債權,並應具狀說明其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