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尾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309號
MLDV,108,苗簡,309,201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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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瑞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建志間請求給付價金尾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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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