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74號
MLDV,108,司票,274,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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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陳明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晞即何恩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惟因聲請 人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5日命 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已於108 年 8 月2 日寄存送達予中正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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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