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80號
MLDV,108,司拍,80,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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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游文添 

      嚴坤祿 



相 對 人 李暘奕即李瑞文



      王璟晨即王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08 年4 月1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8 年 7 月15日,再於108 年4 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聲請人設定17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二人債權額 比例各二分之一)為擔保,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相 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二紙、借 據2 份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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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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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栗縣│ 竹南鎮 │新崎頂│ │ 889 │ │ 77.54 │ 全部 │權利範圍:王│
│ │ │ │ │ │ │ │ │ │淑萍、李瑞文
│ │ │ │ │ │ │ │ │ │各2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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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
│1│277 │同上土地│苗栗縣竹│住家用、│第一層:36.05 │陽台:8.07 │全部│權利範圍:王淑萍
│ │ │新崎頂段│南鎮崎頂│鋼筋混凝│第二層:36.05 │平台:8.07 │ │、李瑞文各2 分之│
│ │ │889地號 │里18鄰仁│土造 │第三層:30.07 │ │ │1。 │
│ │ │ │愛路2201│ │合 計:102.17 │ │ │ │
│ │ │ │巷5 弄39│ │ │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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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