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高紹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高紹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高紹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 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高紹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高紹昌(男,生前最後住所設 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業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6日以106 年度繼字第 30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 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經核 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